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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宇
  • 姓 名:吴宇
  • 职 位:专业领域主任
  • 电 话:025-89601099
  • 办公室:南京

负责南京地区劳动人事法律事务

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

1992年在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岗位实习,参与民事案件审理。
1992年至2002年就职于中国银行南京市分行、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,任信用卡部信控科科长、客服科科长等职。作为银行法律人员处理案件,类型涉及信用卡民刑事案件处理、诉讼及执行;银行信贷、劳动争议、名誉侵权等多起案件,对金融业务以及涉及金融法律有较深认识。曾分别获得省中国银行南京市分行、江苏省分行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。
2002年加入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,2005年成为该所合伙人。
获得2006年、2007年、2009年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先进个人荣誉称号。
获得2007年度江苏省直律师事务所先进个人荣誉称号。
服务(或曾经服务过)的企业(部分列举):上海银行南京分行、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、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江苏省消防总队、南京长江第四大桥建设指挥部、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、江苏永之景国际货运有限公司、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、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毛针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、江苏鱼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、南京市白下区建设局、南京市白下区民政局、南京市白下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。
吴宇律师现为江苏省律师协会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,代理若干行政案件案件,并于2008年为新律师作行政诉讼法专题讲课。
2009年度接受句容监狱的邀请,为干警作涉及监狱的法律讲课。
吴宇律师为中国民主建国会江苏分会会员,并为经济专业委员会成员。

A、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出售假劳力士手表案(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5年)。
消费者陈某于1994年在新百购买劳力士手表一块,价格47000元。十年后,在一次维修过程中,上海劳力士手表服务中心认为该表为假表拒绝修理,陈某诉至法院。
该案的难点在于,经历十年时间,能否认定争议手表为新百售出;是否受法律规定的二年时效限制?
经吴宇律师多方查找,以及法律上的研究,认为该案特殊,分配新百相应的进货等举证责任。新百提交广东某县城进货的票据证明,吴宇律师对照当时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申请分配,该产品进行应当有配额许可证,而广东该县公司不具备机电产品进口资质,此批产品亦无进口许可证等,解决有关法律问题,最终由新百更换一块同类型新表、赔偿一万元结案。
结案后,吴宇律师作《从分配举证责任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》论文。
B、江苏首起公安测谎结论作为法官自由心证依据影响民事审判案(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3年)。
一起口头约定合伙纠纷案中,其中一出资人暴病身亡,负责财务的合伙人拒不承认合伙身份,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虽有与合伙业务有关联的部分单据,但不足以说明双方的合伙关系,其中有份通过其财务人员交付的款项,双方对于该款为出资还是借款产生根本分歧,吴宇代理后向法院申请对财务人员的测谎,法院根据测谎结果,并结合其他证据,通过自由心证认定为合伙出资,非借款关系。该案为江苏首起测谎结论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依据的案例。
C、火灾引发民事侵权案。
因南京肥皂厂过错导致赵某家被烧光,家中家具家电收藏等财物被毁,吴宇律师作为赵某代理人,面临损失数额如何界定的难题。通过赵某亲友的回忆,以及赵某收入,比照南京中等家庭一般的收入、设施配备,影响法官通过自由心证确定合适的财产损失。后法官采信吴宇律师的意见,并在判决书中动情地说“起家犹如针挑土……”,对赵某财产损失作相对合理的补偿认定。

撰写《偿还汇票款为侵权之债》、《从合同角度谈银行对证件的审查义务》、《也谈超市“四舍五入”》、《论拆迁仲裁中的法律问题》、《处分房产需要共有权人的同意吗》等文章,并在有关刊物上发表。
所著《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法律分析》论文获得2009年度江苏省律师协会优秀论文荣誉证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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